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正常运行与计算机信息交流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移动、联通等电信网络与INTERNET互联。校园网由主干网和各网络用户组成。
第三条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条例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校园网各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我校校园网是CERNET的接入用户,接受CERNET的管理。
第六条我校校园网实行分级管理,网络与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部门指定专人为本部门网络管理员。
网络与信息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学校领导下,协助校属各单位做好校园网建设的规划与建设;
1.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
2.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及维护;
3.对校园网的用户进行管理;
4.对校园网的资源进行管理;
5.协助维护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服务器;
6.负责对校园网主干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7.指导部门网络管理员开展工作。
二、部门网络管理员的职责是:
负责本部门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管理、日常网络运行维护及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七条校园网的线路及设备实行分级管理。校园网各接入端口前所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设备箱、机柜、网络插口等)及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电源配电等)由网络与信息中心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校园网各接入端口后的计算机及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校园网每个网络接入端口只允许授权IP用户接入使用,没有授权IP的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九条在校园网联网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路由器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更改接入校园网的网络线路和接入端口的位置,所有接入端口只供端口所在房间内的计算机接入,不得以任何方式供本房间以外的计算机接入使用。
第十一条所有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均需向本单位网络管理员或经网络与信息中心认定的网络管理员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与校园网连接的所有可管理网络交换设备,不论产权归谁所有,网络与信息中心均拥有管理权限。接入校园网的网络交换设备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网络畅通。
第十三条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等公共网络使用场所的计算机接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需有专人对每台上网计算机进行管理,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用户上网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用户变动使用位置,需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离校时,必须到网络与信息中心办理离校手续。网络与信息中心将对其责任范围内所使用的校园网络接入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网络设备无异常。
第十七条校园网的信息发布实行二级管理。需在学校门户主页相关栏目和新闻网页发布的信息由宣传部审批,各部门在二级网页上发布的信息需遵守我校制定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由各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学校网络信息发布服务器(WWW服务器)为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开设主页空间,其信息发布应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上报网络与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上传执行。部门主页空间由部门用户填写《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域名及网站空间申请表》向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申请使用。各部门的网络信息发布服务器的信息发布应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所有信息发布的审批报告必须存档。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九条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及个人统称校园网用户。所有用户必须服从网络与信息中心及本部门网管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用户需要到网络与信息中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签订有关用户使用协议后,方可依据申请权限接入、使用校园网。
第二十一条除以单位和教学名义开设的帐号外,其余的帐号均要求以个人名义实名(或工号)开设。
第二十二条用户不得盗用别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未经学校网络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提供网络接入和互联网服务(包括BBS、WWW等)。
第二十四条如违反上述管理办法,将中断用户线路端口的使用,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管理员进行网络安全技术培训。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单位网络管理员须接受网络与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的用户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检查,须接受网络与信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网络与信息中心可采取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校园网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